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民营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及民营科技促进会(协会、联合会)、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工业园、大学科技园、特色产业基地、各有关单位、各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经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颁发的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2012年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即将开始。为了认真做好2012年的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奖励对象
2012年《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奖励对象是: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家、民营科技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公务员和其它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者。其中,民营科技企业的定义是:除国有企业(含混合制国有控股企业)、在华的外资企业(含外资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和港资、台资企业之外的,以民间投资为主、以市场为导向、以研发新技术和生产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产品为特征的企业。
二、关于评审的标准
针对不同的奖励对象,均有不同的评审标准(详见附件)。
三、关于增设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民营科技特等奖
2012年《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新设子奖项: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民营科技特等奖。该子奖项的奖励对象是在荣获2012年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民营科技企业中优中选优,评选出拥有新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企业,授予《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民营科技特等奖》。
四、关于申报评审的程序
1、单位(企业)可自愿申报,并经当地科技局民营科技主管部门或民营科技促进会(协会、联合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等各类科技产业园审核,个人则由本人所在单位(企业)推荐,报上述机构审核。经审核后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应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民营科技主管部门或民营科技促进会(协会、联合会)汇总和组织初评盖章后,报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
2、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评审委员会由科技部和有关部委的司(局)领导、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的负责人和国家有关科研机构的专家,以及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的主要领导组成。
4、对荣获《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在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年会上颁发证书和奖牌、奖杯,并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网站上公示。在公示期限内,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将和初评单位一起收集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对有争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在调查的基础上,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领导重新审核评定。争议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否则争议材料无效。对上报虚假材料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并限其三年内不能再次申报。
五、截止时间
上报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以申报文字材料寄出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六、名额分配
民营科技企业:原则上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各5-7个名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在上报的5-7个名额中,只可推出一家企业参与《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民营科技特等奖》的评选。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推荐的基础上优中选优,最终荣获《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特等奖》的企业总数将不会超过5家。
民营科技企业家:原则上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各3-5名。
民营科技工作者:原则上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2-3个名额。
管理工作者:原则上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2-3个名额。
七、有关事项
1、单位(企业)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上报的材料应力求数据准确、事迹完整。所报业绩应以2011年度状况为主。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民营科技主管部门或民营科技促进会(协会、联合会)对申报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按申报程序及时做好初评工作,按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表格通过传真提前传送,原件和有关材料需一式三份(附光盘),用特快专递寄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申报单位(企业)和个人只限本会会员,非会员单位(企业)和个人需办理入会手续后方可参评。
4、申报评选中,应严格防止发生乱收费现象。一经发现此类现象,申报者请速与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八、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办法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2143信箱
邮 编: 100045 传 真:(010)68598033
电 话:(010)68573743 68598255 68598048
联系人:王励生 张若玫 常 鸿
网 站:www.china-mykjqy.com(可在此下载本文件和申请表)
E--mail:cansorg@sina.com
附 件: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标准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