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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秘书处 时间: 2018-12-14

中促会【2018】49号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系统分支机构管理,促进本社团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会员组成特点和业务范围划分所设立的、承担本会有关业务活动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等机构。

第三条 本会和分支机构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不断促进我国民营科技创新事业发展。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 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专业性明显;

(二) 有行业骨干企事业单位参与,有稳定的企业群体和一定的产业规模;

(三) 分支机构的设置单位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固定办公场所落实;

(四) 有符合机构章程所规定业务的工作需求,工作机构设置科学合理。

第五条 申请筹建分支机构,应由经济实力较强的民营科技企业或机构做为牵头发起人,会同多家同领域民营科技企业或机构、专家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当具备30家以上会员时,由牵头发起人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报告,报送本会。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分支机构所在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成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和拟开展的工作等),并盖牵头单位公章;

(二)牵头发起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牵头发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分会章程);

(五)按管理办法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领导成员名单及会员汇总表。

第七条 本会受理申请后,对审查合格的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复意见行文公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在分支机构之下设分支机构的;

(三)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活动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情形的。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命名名称为:“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工作委员会”、“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专业委员会”、“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分会”等。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遵循本会宗旨、原则,制定符合分支机构发展需求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业务,确保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探索和研究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的新模式;

(三)积极参与本会有关活动,为本会发展会员;

  (四)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在行业自律、调研统计、政策法规、标准管理、推荐表彰、企业维权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本会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刻制。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及使用

本会秘书处负责各分支机构印章的统一保管。分支机构用印按如下流程进行:

(一)一般流程

(1)分支机构负责人与秘书长沟通,并将文件文本发送给秘书长审阅;

  (2)秘书长或根据秘书长安排向用印单位反馈意见;

(3)对意向同意的文件文本,由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持文件文本到秘书处填写《用印审批表》;

(4)领导签字或网上阅批;

(5)印章管理人员登记盖章、留存备案。

(二)特殊流程

(1)根据秘书长安排下载打印分支机构报送的文件文本;

    (2)填写《用印审批表》;

(3)领导签字或网上阅批;

(4)印章管理人员登记后盖章,传送给用印单位;

    (5)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是本会会员的组成部分,本会根据分支机构确定的对象签发统一制式的会员证书和会费发票。

分支机构发展境外会员,需事先向本会请示报告。

分支机构每年年底,向本会报送在册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情况。

分支机构会员统一执行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组织管理

分支机构应按其管理办法明确届期并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分支机构的会长(理事长、主任)、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任)、秘书长、顾问等职务,应由牵头发起人按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产生,报本会研究确认。

分支机构的秘书长原则上应是专职。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

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按《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向会员收取会费;

(二)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分支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一)工作人员工资及法定保险金;

(二)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交通、书刊、资料、会议费,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等费用;

(三)工作人员的工作补贴等;

(四)会员服务费;

(五)房租。

第十六条  业务管理规则:

(一)分支机构应按照本会章程,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活动,扩大服务广度和深度,依法规范运作;

(二)分支机构是非法人机构,不得签订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分支机构开展全国性活动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超越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重大活动,由本会统一协调安排;

(四) 分支机构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必须取得本会的书面批准;

(五)分支机构应尽职尽责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本会报告工作。每年3月15日前向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新年度工作思路。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分支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须及时向本会报告: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举办会议、展览等行业性活动;

(三)涉外业务活动及发展外籍会员;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罚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包括限期停止活动、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情节严重的,予以劝退、重组;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解决。

   (一)伪造或者私刻社团分支机构印章的;

   (二)侵占、私分、挪用本会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款、资助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四)超出本会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五)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不能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在本会一个年度内不作为、不担当的;

   (八)有其他违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的地方创新工作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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