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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办法
来源: 秘书处 时间: 2019-06-14

2019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和科技人员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所取得的卓越成就,奖励为民营科技事业发展做出积极努力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激发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于2002年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登记(国科奖社证字第0080号),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令〔2006〕10号)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等相关规定开展评选活动。

第三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采取推荐制。评审过程遵循“科学、独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主办,下设科技奖励委员会、终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和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范围

第五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下设五类奖项:

(一)科技进步奖;

(二)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

(三)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

(四)钟南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

(五)专利奖。

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创新科技成果、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有突出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

第七条 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奖励依靠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所属行业及市场竞争中优势明显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八条 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奖励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和科研投入、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强,在国家新兴战略产业和行业发展中具有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钟南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主要奖励在技术上取得重大发明,并且该项发明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在民营科技企业成功实现产业化,或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储备、产品升级换代和技术进步起到重大作用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研发团队和民营科技企业。

第十条 专利奖:主要奖励通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促进行业和领域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做出贡献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一条 推荐渠道: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营科技促进会及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二)与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密切合作的国家级、省级社团组织和相关机构;

(三)专家联名推荐;

(四)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会员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各类奖项采用会议评审,以评分方式确定建议授奖名单和等级。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类奖项。

第十四条 终审委员会最终审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四章  公示与结果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接受社会监督,拟奖励名单等相关信息在中促会网站提前15天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我会奖励办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者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申诉材料中注明。奖励办公室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中促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状。其中,钟南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由中促会与北京钟南山创新公益基金会联合颁发获奖证书(获奖证书将由中国工程院钟南山院士签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9年6月15日实施。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实施细则

2019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奖励工作,保证评奖质量,根据《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设立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旨在表彰为民营科技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团队、科研人员,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四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授予对象:

(一)在各行业或领域内,通过不断科技创新,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先进民营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科技人员;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功实现产业化,并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储备、产品升级换代和技术进步起到重大影响作用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创新团队带头人;

(三)通过专利促进相关产品功能和性能整体提升,取得良好的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对产品的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第五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独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评奖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主办,下设科技奖励委员会、终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和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

科技奖励委员会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会长成员组成,是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审定机构,负责奖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修订,评审流程和相关规范的制定,以及监督奖项评审全过程。

终审委员会由院士和知名专家组成,是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核审机构,负责最终审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各类奖项的获奖名单和等级。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行业和领域的科学家和专家组成,负责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

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秘书处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奖项申报和评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范围

第七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下设五类奖项:

(一)科技进步奖;

(二)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

(三)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

(四)钟南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五)专利奖。

第八条 奖项设置:

(一)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创新科技成果、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

(二)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奖励依靠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所属行业及市场竞争中优势明显的民营科技企业。

(三)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主要奖励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和科研投入、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强,在国家新兴战略产业和行业发展中具有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钟南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主要奖励在技术上取得重大发明,并且该项发明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在民营科技企业成功实现产业化,或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储备、产品升级换代和技术进步起到重大作用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研发团队和民营科技企业。

(五)专利奖:主要奖励通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促进行业和领域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做出贡献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优秀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2家。授奖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需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一)申报单位条件:

1.国内注册的民营企业;

2.项目研制、开发和推广单位;

3.项目制造和应用单位;

4.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单位。

(二)申报项目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收益,形成了明显社会影响力,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4.项目原则上需经过省部级或国家一级社团的科技成果评价;

5.项目产品具有企业标准或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三)评定标准:

一等奖:项目解决了所在行业或领域内重大关键或共性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上有重大突破,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少于3件授权发明专利(双软认定企业不少于20件授权软件著作权),并已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解决了所在行业或领域内主要关键或共性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上有较大突破,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少于2件授权发明专利(双软认定企业不少于15件授权软件著作权),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奖:项目解决了所在行业或领域内某些关键或共性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上有一定突破,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对同类产品技术进步有较好促进作用;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少于1件授权发明专利(双软认定企业不少于10件授权软件著作权),并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申报条件:

(一)在国内注册三年以上,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保问题;

(二)主导产品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1件授权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规定的I类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5件以上授权的Ⅱ类自主知识产权(双软认定企业不少于15件授权软件著作权);

(三)主导产品(服务)在本行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或有较大影响力;

(四)从事研发和相关工作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5%以上;

(六)近三年销售额平均每年增长不低于10%,纳税平均每年增加不低于5%;

(七)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八)主导产品已有企业标准或参与团体标准及以上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申报条件:

(一)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保问题;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规定的I类自主知识产权(双软认定企业不少于20件授权软件著作权);

(三)主要产品(服务)在本行业中具有引领地位和较大影响力;

(四)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年均增长率超过10%;

(五)拥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等);

(六)近三年销售额平均每年增长不低于20%,纳税总额平均每年增长不低于10%;

(七)近五年主持制定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八)近三年企业主要科技成果,原则上至少有1项需经过省部级或国家一级社团的科技成果评价。

第十二条 钟南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优秀奖。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2家;优秀奖授奖人数不超过3人,项目完成单位为1家。授奖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需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一)申报单位条件:

1.国内注册的民营企业;

2.项目研制、开发和推广单位;

3.项目制造和应用单位及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4.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单位。

(二)申报项目条件:

1.技术发明突出: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其研发成果已进入样机、小试、中试或小批生产阶段;

2.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该项发明的研发成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其技术水平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3.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转化的项目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

4. 项目原则上需经过省部级或国家一级社团的科技成果评价。

(三)评定标准: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取得重大发明,解决了所在行业或领域内重要关键技术问题,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少于2件授权发明专利,其研发成果已进入样机、小试、中试或小批生产阶段。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取得重要发明,解决了所在行业或领域内某些关键技术问题,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少于1件授权发明专利,其研发成果已进入样机、小试、中试或小批生产阶段。

优秀奖:项目在技术上取得较大发明,解决了所在行业或领域内主要技术问题,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不少于3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软件著作权,其研发成果已进入样机、小试、中试或小批生产阶段。

第十三条 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项目完成单位不超过2家;优秀奖授奖人数不超过3人,项目完成单位为1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 拥有中国已授权专利的国内民营企业;

2. 项目研制、开发和推广单位;

3. 个人专利需与应用单位共同申报。

(二)申报项目条件:

1.近5年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2.专利技术已在有关产品上得到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引进专利实现技术产业化的企业,应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备案。

(三)评审标准:

一等奖:奖励优秀的发明创新或设计革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或设计要点明显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同类设计,解决行业和领域产业的重要关键或共性技术问题或设计难点,提高了有关产品重要性能和技术指标或设计理念,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突出的发展前景。

二等奖: 奖励优良的发明创新或设计革新,主要技术或设计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同类设计的领先水平,解决行业和领域产业的基本关键或共性技术问题或设计难点,提高了有关产品关键性能和技术指标或设计理念,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

优秀奖:奖励较好的发明创新或设计革新,主要技术或设计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同类设计的先进水平,解决行业和领域产业的有关关键或共性技术问题或设计难点,提高了有关产品性能和技术指标或设计理念,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实行机构推荐制、专家联名推荐制,以及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会员直报制。

第十五条 推荐资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营科技促进会及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机构

(二)经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认定的国家级社团组织和相关机构,

与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密切合作的国家级、省级社团组织和相关机构;

(三)3位同行业和领域专家联名推荐(1/专家/年度/不限奖项等级推荐专家必须拥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参加国家相关部委项目评审经验、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专家;

(四)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的会员单位可以直接申报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正式发布相关文件并通过媒体对外公告;

(二)奖项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奖项申报和推荐工作;

(三)奖项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统一汇总至奖项推荐单位;

(四)奖项推荐单位把关申报材料质量,出具推荐意见并统一寄送奖励办;

(五)专家联名推荐项目采取现场答辩评审程序,即项目材料直接报送奖励办,由奖励办依据评奖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答辩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主要责任;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主要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单位和人员,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为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提交申报材料,经奖励办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的项目,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建筑材料等,需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才能予以受理。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二十二条 科技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修订原则;

(二)研究确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流程;

(三)研究确定评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终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评审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二)审定最终获奖单位和个人及奖项等级;

(三)研究对重大评奖异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奖项形式审查;

(二)筛选评审组专家;

(三)负责奖项评审及奖项建议。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主要职责:

(一)奖项申报与管理;

(二)奖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

(三)奖项评审组织;

(四)奖项评审结果汇总;

(五)奖项评审期间日常和奖项异议收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工作程序:

(一)奖项申报;

(二)奖项材料形式审查;

(三)专家评审;

(四)获奖候选名单综合审议与核定;

(五)获奖候选名单公示;

(六)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正式授奖。

第二十七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采取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分数建议授奖名单和等级,并由终审委员会核审确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应本着“科学、独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年度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候选人不能作为当年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与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终审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拟授奖项目相关信息在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拟授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及其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办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者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申诉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针对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名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畴。

第三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经奖励办核实情况后,一并汇总上报委员会研究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三十四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五条 拟授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根据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颁发科技进步奖、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钟南山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奖及专利奖获奖证书和牌匾。

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与北京钟南山创新公益基金会根据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联合颁发钟南山科技创新奖获奖证书。

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举办颁奖大会,并通过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官网、科技日报和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申报和推荐单位如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授奖的,取消申报单位当年及3年内候选资格,取消推荐单位次年奖项推荐资格;已授奖的,随即撤销奖励,并在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公开通报,同时,取消申报单位3年内候选资格,取消推荐单位次年奖项推荐资格。

第三十七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推荐单位所推荐的候选项目,当年未通过形式审查,递减次年推荐名额比例20%;次年推荐候选项目仍出现未通过形式审查的情况,取消第三年奖项推荐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于2019年6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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